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校际联考(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以下简称非美术本科联考)的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非美术本科联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是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为省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艺术加试。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省内部分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联合举办,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参加联考的各院校党政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考试过程的管理特别是考试期间重大问题的决策,现场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监察小组。负责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及评委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纪律培训,设立接待点、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接受来信来访。
第六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专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确定各科目考试内容及流程的设计方案;指导命题及评卷,包括各科考试评委的建议名单及协助评聘评委的工作;协助制定评分标准及细则等。
第七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办公室。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组织制定考试的整体方案、评分标准及细则;负责评委的聘请及管理,考试的宣传,考生报名、考试的组织实施;成绩的统计、复核、公布,接受考生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考试期间,由联考办公室选聘工作人员组成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委、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评委产生办法:担任非美术本科联考工作的评委应为联考单位所在院校的本专业教学骨干。由参加联考的院校向联考办公室推荐评委,经非美术本科联考专业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评委纳入评委库。联考办公室负责在考试前制定若干方案,每年考试前随机抽取一个方案执行。
第十条 担任非美术本科联考工作的评委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较强的合作精神;具有较高的本学科业务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专业基础教学5年以上,具有相关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能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无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
第十一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联考、在社会上举办相关专业考试培训班或在相关专业考试培训班上授课的教师一律不能参加当年联考的各项工作。违反规定者,一经查证落实,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每个考场评委原则上不少于5人,每个考场至少1名评委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者。
第十三条 参加非美术本科联考的工作人员,由联考办公室选派,要求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考场工作人员及评委要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格按作息时间工作,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对考生的成绩要做好保密工作。工作人员不得为考生或评委传递有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信息、物品等。对不服从考场安排、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评委及工作人员,联考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评委或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加盖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公章的普通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到联考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报名时应填写《湖北省2013年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校际联考考生报名登记表》,缴纳报名费后,领取准考证。
第十六条 考试:考生应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考试的,一律按弃权处理。若有特殊原因的,须提前向联考办公室书面报告,由联考办公室在考试期间统一处理。全部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各种缺考和考试延误问题,也不实行随报随考。
第十七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的考试专业及类别有: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表演类、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类。其中舞蹈类含舞蹈学专业、音乐学专业及音乐表演专业的舞蹈方向、其他对舞蹈专项有要求的艺术类专业。
第五章 评分标准与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由非美术本科联考办公室、非美术本科联考专业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考试办法及评分标准,由联考办公室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审核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办公室在考前组织评委进行业务培训和制订评分标准、评分细则。
第六章 命题及试卷评阅
第二十条 由非美术本科联考专业领导小组组织专业命题并审定。应严格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同时要保证命题(试卷)数量,经审定的试题密封后交联考办公室,考前由联考办公室负责人随机抽取一套制作试卷。
第二十一条 考题属机密文件,凡有关人员必须遵守试题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由非美术本科联考专业领导小组确定笔试阅卷评委,由联考办公室统一组织阅卷工作。
第七章 成绩统计及公布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业考场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处理考生的成绩。评委按顺序给考生打分,每组考试完毕,工作人员将考生成绩和考生考试序号对照表密封后交联考办公室登分组,由登分组负责成绩录入,联考办公室应加强对登分环节的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复核,保证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300分。各专业考试时由5位评委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独立评分,考生的最终成绩为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成绩,原始成绩以百分计,最终总成绩按结构比例折算。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的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进行视频录像及文字记录,并由联考办公室保留一年,以备查核。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考试结束15天后对外公布成绩。成绩公布后,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凭准考证向联考办公室申请分数复查。联考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回复复查结果。分数复查的内容为查阅评委的分数单是否与计算机录入分数一致,评委对评分标准的掌握不属于分数复查内容。分数复查相关事项解释工作由联考办公室负责。分数复查的受理时间由联考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联考办公室负责设计分数查询专题页面,并由各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链接,考生通过参加联考院校招生信息网自主查询成绩。
第二十七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由省招办划定合格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高考录取
第二十八条 参加联考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本科非美术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未参加联考的省内外高校经省招办批准也可使用联考成绩。
第二十九条 录取原则由各校按湖北省招办规定和各校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九章 纪律监察
第三十条 非美术本科联考监察小组参与考试全过程。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人,在考试现场设立监督举报箱。
第三十一条 评委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等行为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非美术本科联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湖北省2013年艺术类非美术专业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校际联考院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武汉东湖学院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汉口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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